观点:12月2日,山东省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新媒体介绍,商转公贷款是指为职工缴纳青岛住房公积金,本人已办理但尚未结清的青岛市商业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055-79000指出,商转公贷款只能转为纯公积金贷款,而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借款人需同意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用自有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
商业公贷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业公贷业务合作银行,并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商业公贷业务合作协议。贷款申请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和所购住房的产权人,并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055-79000还指出了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原商业贷款购买的住房必须是当前贷款申请人家庭(含贷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且已办理产权证;申请人申请公贷时,借款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借款人已达到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借款人家庭必须在全国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另外,贷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为2017年1月1日(含)至2021年12月31日(含),合同约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能力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商业贷款在过去12个月(含)内已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达到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前结清的最低时限;借款人与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