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部分中心城市辖区规模结构和管辖范围 入列新城镇化重点任务

2020-04-10      来源:英山房地产   浏览次数:11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4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发布了《2020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以下简称《重点任务》),提出以县城为重要载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提高城市治理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1亿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的目标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的圆满完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重点任务”明确提出,对于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城市,要全面取消定居限制。居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已经推动基本取消对关键群体定居的限制。

敦促除少数特大城市外的其他特大城市和一类特大城市坚持存量优先原则,完善安置点政策,确保社会保障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占主要比例。对在城市工作五年以上、家庭迁移到城市的人口、稳定城镇工作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在高校学习的农村学生、参军进城的农村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安置限制将被取消。为了促进第一类大城市的开发,居住在城市的档案里卡农村贫困人口应该被留下。鼓励符合条件的一类大城市完全取消对定居点的限制,鼓励特大城市取消对新郊区定居点的限制。

在公共服务领域,已经颁布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加大居住证发放和含金量,促进非户籍人口逐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促进人口流动。我们将增加学位的供应,并改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儿童的入学政策,使他们能够在其迁入地享受包容性学前教育。

在住房方面,主要的出发点将是解决新公民的住房问题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此外,我们将加强底线约束,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控制“房地产”倾向,进一步深化清理整顿。

在优化城镇化空间格局方面,加快实施京津冀协调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海湾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战略。

优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重点节点城市等中心城市发展,加强土地等要素保护,优化主要生产力布局。完善部分中心城市市辖区的规模结构和管辖范围,解决发展空间严重不足的问题。

通知全文如下:

发展改革规划〔2020〕532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和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经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确定并报国务院后,现将《2020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3日

2020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重点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计划结束的一年。这也是为“十四五”发展打好基础的关键一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及《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现提出以下工作任务。 

一、一般要求

以习近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坚持新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以推进人类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质量,提升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承载能力和资源优化配置。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1亿非户籍人口落户城市目标和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圆满完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为路径,打破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不合理壁垒,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  

(1)敦促常住人口不足300万的城市完全取消定居限制。督促二类大城市和中小城市(含设区市和县级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制度和机制改革的意见》,全面解除落户限制,进一步推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流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负责)

(二)推动城市常住人口超过300万的城市基本取消对重点群体落户的限制。我们敦促除一些特大城市之外的其他特大城市和一类特大城市坚持优先发展股票的原则,取消对主要人口群体的定居限制,如在城市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和家庭已经迁移的人、在城镇有稳定工作生活的新一代农民工、在高等学校学习的农村学生以及参军进城的人。为了推动一类大城市探索城市永久居住,利卡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应该被留下。鼓励符合条件的一类大城市完全取消对定居点的限制,鼓励特大城市取消对新郊区定居点的限制。(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负责)

(三)促进农业人口和其他非登记人口向城市易地转移定居。鼓励市政府简化户籍转移手续,加强结算政策宣传,开放网上申请审核系统,大大提高结算便利性。鼓励特大城市和一类特大城市完善结算政策,确保社会保障缴费年限和居住年限占主要比重。(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负责)

(四)促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尚未定居的常住人口。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出台。加大居住证发放和含金量,促进非户籍人口逐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利用信息技术搭建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全国养老保险统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促进人口流动。我们将增加学位的供应,并改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儿童的入学政策,使他们能够在其迁入地享受包容性学前教育。以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为主要出发点,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和卫生委员会、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健康保险局、相关省级部门等。)

(5)大力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能力。深入实施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强新生代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或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新学徒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省级有关部门等。)

(6)加大“人地相连”配套政策的激励力度。加大市政府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的积极性,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资金支持,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落户人数的关联度。保障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入分配权,不得强迫其转让上述权利或将其作为进城的先决条件;根据依法自愿补偿的原则,探索转让上述权益的具体方式。探索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城市常住人口定期统计机制,为政策制定提供支持。(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有关省级部门等。)

第三,优化城市化空间格局

完善和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提升经济发展优势地区承载能力,构建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空间格局,形成优质发展动力体系。  

(7)加快重点城市群发展。

加快实施京津冀协调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海湾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优质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城市群发展规划,推进哈尔滨、长江中游、中原、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分阶段推进,支持实施关中城市群规划实施联席会议制度,推进兰州-西宁、胡宝-鄂豫等城市城市群健康整合发展机制。 推动天山北坡、云南中部边境地区城市群发展(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部、生态环境部、省级相关部门等。 负责)

(八)编制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

加快规划实施,推进渝川合作,加大成渝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力度,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带动作用,加强交通、工业、环保和民生政策对接,共同建设具有国家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培育和形成新的动力源。(发展改革委、重庆市和四川省有关部门等。)

(9)大力推进大都市一体化建设。

深入实施《现代都市圈培育和发展指导意见》,建立以中心城市为主导的协调推进机制,支持南京、Xi、福州等都市圈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轨道交通为重点,完善大都市区交通基础设施,有序规划建设城际和市(郊区)铁路,推进中心城市轨道交通向周边城镇的合理延伸,实施“断头路”畅通工程和“瓶颈路”拓宽工程。支持主要大都市地区准备多层次的轨道交通计划。(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部、生态环境部、国家铁路公司和相关省级部门负责)

(十)提高中心城市的能源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优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重点节点城市等中心城市发展,加强土地等要素保护,优化主要生产力布局。完善部分中心城市市辖区的规模结构和管辖范围,解决发展空间严重不足的问题。(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省级有关部门等。)

(十一)以县为重要载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加快印发指导意见,明确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加大要素保护和政策支持力度,抓紧弥补新皇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暴露的薄弱环节,推进环境卫生设施升级扩建、市政公共设施升级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升级扩建、产业配套设施升级改造。(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省级部门等。)

(十二)规范小城镇和特色小城镇发展。

强化底线约束,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控制“房地产”倾向,进一步深化清理整顿。加强政策激励,加强土地和财政建设资金保护,鼓励省级政府通过下达新的建设用地规划目标和设立省级专项资金给予优惠支持,培育一批示范精品特色小城镇和有条件地区特色小城镇。加强积极引导,制定特色小城镇发展方针,挖掘和推广第二轮全国特色小城镇典型经验。(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体育总局、林业厅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推进边境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在边境地区,推进潜在城镇向生产聚集,战略支点城镇向城市聚集生产,以内陆邻近大中城市为辐射源,以边境县级市和地级市市辖区为枢纽,以边境口岸和小城镇为节点,以边境特色城镇为分散点,建设边境城镇走廊。我们将推动促进边境繁荣和人民富裕的行动,改善边境城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边境至边境的公路。护边固边工程的实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交通部、相关省级部门等。)

(十四)推进大型搬迁安置区新型城镇化建设。

按照大规模搬迁安置区向新型城镇化建设新阶段发展的要求,加快搬迁人口市民化进程,加强产业就业支持,帮助搬迁人口尽快解决稳定发展问题,适应新环境,融入新社区。(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等。)

(十五)优化行政区划设置。

协调培育新兴城市和缩小城市规模、增强城市实力。推进非县级政府有条件的大城镇建设。有序推进“县对市”、“县对区”、“市对区”改革。稳步缩小城市规模,认真研究调整缩小县(市)。全面完成各省(区、市)城镇街道设置标准的制定,合理推进“乡镇对镇”、“乡镇对街道”和乡镇合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负责)

四、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着力强化人口经济承载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功能,完善城市可持续发展体系和机制,提高城市发展质量。  

(十六)弥补城市公共卫生短板。改革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完善公共卫生风险评估、评估、决策、防控协调机制,完善重大疫情预警、救治和应急机制,加强重要物资储备,推进城市群和大城市联防联控机制建设。整治城市环境卫生死角,建立严格的检疫、屠宰、冷鲜上市畜禽产品供应体系,完善污水收集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省级部门等。)

(十七)改善城市公共设施。完善城市道路网络体系,完善公交专用道、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系统以及人行横道设施。完善市政管网和排水防涝设施。完善的停车场、智能快递箱、社区菜市场等便利设施。我们将扩大包容性养老、幼儿园和儿童保育服务的供应。实施全民健康保护工程、全民健身促进工程、智慧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商务部、体育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相关省级部门负责)

(十八)实施新型智慧城市行动。完善城市数字化管理平台和感知系统,开辟社区终端,编织密集数据网格,整合卫生、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领域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深化政府服务“一网管理”和城市运营“一网统一管理”,支持城市健康高效运行和突发事件快速智能应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交通部、相关省级部门等。)

(十九)加快城市更新。

改造一批旧住宅区,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引导社区便民服务发展。通过激活和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工业旅游,将一批老厂区改造成“生活展示带”、双重创造空间、新工业空间和文化旅游场所。改造一批旧街区,引导商业步行街、文化街和古城街成为提升市民消费的载体,因地制宜发展新型文化旅游商业消费集群。改造一批城中村,探索政府引导下的工商资本和农民集体合作共赢模式。开展城市更新改造试点,提高城市质量和人居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以及相关省级部门负责)

(二十)建设用地管理改革方案。

促进建设用地资源向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群倾斜。鼓励激活低效建设用地,控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完善配套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指标更多地由省政府负责,将国务院行使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权。 以及对征用35公顷以上永久性基本农田和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审批权,并授权省政府或试点地区的省政府实施。 探索建立全国建设用地和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相关省级部门等。)

(二十一)城市投融资机制改革。

在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合理处置现有债务的前提下,完善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适应的投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典型城乡一体化项目、特色城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等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以发展为导向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和功能导向的原则,向投资和经营上述项目的企业提供综合信贷,加大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力度。(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有关部门等。)

(二十二)完善城市治理方式。

推动城市政府向服务型转变,治理模式向精细化转变,街道社区配套资源下沉。加强和创新社区治理,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大幅提高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提高土地和空间规划水平,符合城市发展和文化传承逻辑,落实新时期适用、经济、绿色、优美的建筑政策,加强建筑设计和城市风貌管理,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筑中的比重。(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和相关省级部门负责)

五、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突出以城带村,以工促农,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  

(二十三)加快推进全国城乡一体化发展试验区改革。

指导试验区分别制定实施计划。推进试点地区率先完善城乡移民制度,提高农村产权抵押担保力度,搭建城乡产业协调发展平台。引导县级土地储备公司和融资平台公司参与相关农村产权转让和抵押,加快探索有效的改革发展路径。(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级部门等。)

(二十四)全面放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导意见》。在允许农民集体妥善处理产权与补偿关系后,允许他们收回农民依法自愿收回的未使用的宅基地和废弃的集体公益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土地空间规划确定的经营目的进入市场。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自然资源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相关省级部门负责)

(二十五)加快工商资本进入乡镇发展。开展工商资本进入乡镇发展试点。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和国家统筹发展基金的投资作用,支持和引导工商资本和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发展。培育一批典型城乡一体化项目,形成城乡要素跨境配置的有效载体,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就业企业家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定居,并依法享有相关权益。(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及省级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促进城乡公共设施协调发展。推进城乡污水垃圾综合收集处理、城乡冷链物流、城乡农贸市场一体化改造、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城乡公共文化设施一体化布局、城郊村市政供水、供气、供热、乡村旅游工业道路等城乡联动建设项目,加快发展城乡教育综合体和县级医疗综合体。(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卫生和卫生委员会、文化和旅游部、相关省级部门等。)

六.组织实施

(27)加强部际协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托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总结和推广第三批全国新型城镇化综合试验的典型经验。各有关部门要精心制定具体措施,调动系统力量,扎实推进。  

(28)当地压实责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牵头会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和分解任务。市县政府要落实各项任务,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深圳 深圳亮点

打赏
凡注明"来源:英山好房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